想要預先安排明年出差、旅遊行程,可先來參考內政部於 103年 6月 11日所修正發布的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第 5條之 1及第 6條,自明(104)年 1月 1日起,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一律補假,逢星期六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逢星期日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104年 3天以上的連假將有 6次,其中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達 4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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